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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2014年规模化畜禽养殖业 污染减排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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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0:0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钦州市2014年规模化畜禽养殖业

污染减排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桂环发〔2014〕27号)、《钦州市“十二五”后两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钦政办〔2014〕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的开展,确保完成2014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市政府设立2014年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一、补助范围

  原则上为列入我市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6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

  二、补助条件

  项目必须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严格按照“干清粪、雨污分流、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标准完成建设废弃物贮存及处理设施,并确保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三、补助原则

  2014年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代补、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项目经市环保和畜牧部门验收通过后,可向项目所在县区环保和畜牧部门书面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四、补助方式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治理设施建成并通过市环保和畜牧部门核查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

  五、补助标准

  主要根据项目养殖规模及废弃物贮存处理设施建设规模进行分配。养殖场年出栏量或存栏量以《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钦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钦政办电〔2014〕92号)为准。

  (一)生猪养殖场:500头≤年出栏量<1000头,市本级财政补助1万元/家,县区财政配套3万元/家;1000头≤年出栏量<2000头,市本级财政补助1.5万元/家,县区财政配套4.5万元/家;2000头≤年出栏量<2500头,市本级财政补助2.5万元/家,县区财政配套7.5万元/家;2500头≤年出栏量<3000头,市本级财政补助3万元/家,县区财政配套9万元/家;3000头≤年出栏量<4000头,市本级财政补助3.5万元/家,县区财政配套10.5万元/家;年出栏量≥4000头,市本级财政补助4.5万元/家,县区财政配套13.5万元/家。

  (二)蛋鸡或肉鸡养殖场:10000羽≤年存栏量或出栏量<100000羽,市本级财政补助0.5万元/家,县区财政配套1.5万元/家;年存栏量或出栏量≥100000羽,市本级财政补助1万元/家,县区财政配套3万元/家。

  六、补助金额

  补助资金共400万元,由市本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县区财政按1∶3比例共同承担,即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各县区财政配套资金300万元。根据各县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项目数量、规模和补助标准核算,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分别获市本级财政下达资金13万元、35万元、41万元、11万元,县区财政需分别配套资金39万元、105万元、123万元、33万元。

  七、补助资金审核

  (一)对所获补助资金的项目,市财政局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至项目所在县区,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及所需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项目企业。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若项目未按“干清粪、雨污分流、废弃物综合利用”标准改造,或改造不彻底,未通过市环保和畜牧部门核查验收,或关闭拆除,则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八、补助资金监管

  (一)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2014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项目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县区财政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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