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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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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7 11:25: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审核《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
(二)核发《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以下简称《经营利用准许证明》,仅适用于中心市区);
(三)审核、核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明》。
(四)审批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申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七、十九、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汕头市林业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许可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3、建立完善台帐制度;
4、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5、申请经营利用的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以上由《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粤林[2001]172号)第六条规定)
(二)申请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1、属猎捕的野生动物或产品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2、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持有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3、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持有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4、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营限额指标;
5、进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持有省林业局核发的进口批件和国家濒管办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以上由《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1、持有《广东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或《广东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所引进动物种类与其批准经营利用或驯养繁殖保护动物种类相同;
3、经营利用者,引进数量应符合年度限额指标规定;驯养繁殖者,引进数量应与其驯养繁殖场所相适应,如属首次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制订防范生物灾害的必要措施。
4、所引进动物有合法来源。
(以上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利用准许证》(准许证明):
1、申请者的申请报告(2份);
2、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的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填报《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2份)。
(由《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第十条规定)
(二)申请许可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根据动物保护级别和来源出具相关证件:
1、《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2、国家、广东省林业局有关批文(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3、《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提供原件校验)。
(由《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写明引进动物种名、数量及用途等说明材料)(1份);
2、《广东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及年度限额指标证明或《广东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供货方的合法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单位法人资格或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驯养繁殖者,首次引进外来物种,要提交防范生物灾害的措施及有关设施照片
(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以上表格申请人可到汕头市、林业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或在汕头农业网(网址:www.agri.st.gd.cn)下载。
(二)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无。
(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汕头市林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2、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省林业局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3、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市林业行政局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4、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明》(中心市区)。
(二)运输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运输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由市林业局核发《运输证明》;
2、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由省林业局核发《运输证明》。
(三)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汕头市林业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汕头市林业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市林业局按管理权限初审、并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或审核同意,发给许可证或批准函;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收购、加工、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最长期限一年;
(二)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批准函》有效期限根据运输过程的实际需要而确定,一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1、取得《经营利用准许证》(准许证明)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在许可经营利用范围、限额内,从事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
2、取得《运输证明》后,方可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3、在《批准函》有效期内,按批准内容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运输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6%收取(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4%收取(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成交额2%收取。
(二)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取。
(三)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国家或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取;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5‰收取。
(四)《运输证明》每证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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