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62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防止德国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4:5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4年第119号

  2014年10月10日,德国食品、农业与消费者保护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0月7日,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Nordrhein-Westfalen)的1家农场发生H5N2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顶 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养殖人家园|助农生态养殖技术网|益生菌运用技术网|养殖VIP资源网 ( 桂ICP备05007308号  

GMT+8, 2024-11-24 07:24 , Processed in 0.60987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