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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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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6:4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农业部:《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做好2015年兽医工作,我部制定了《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工作成效。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

2015年,全国兽医系统的重点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1号文件、农业部1号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任务,优化体制机制,加强法治建设,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严格依法行政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立法研究,推动兽医法律法规制订与完善工作。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快推进兽医综合执法。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行政执法资格考核管理,有序开展官方兽医资格复核。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发生。贯彻落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推行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严格跨省调运动物检疫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出售、贩卖病死畜禽,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制售假劣兽药、违规使用标签说明书,未经批准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兽医卫生信息化技术规范代码规范(试行)》等4个技术规范(农办医〔2014〕61号)。推动建立兽医卫生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各环节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领域和环节的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逐步形成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信息体系。

(三)完善实验室网络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区域内各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力度,提升软硬件水平。集成、整合、优化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资源,完善国家参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大专院校以及大中型企业兽医实验室网络体系,推动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兽医科研、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

(四)加强兽医队伍管理。加强官方兽医培训,强化乡村兽医登记、培训和从业管理,做好2015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整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方面资源,推动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兽医服务体系。

(五)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围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区域化管理,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探索实施风险管理措施,严格限制活体动物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移动,防止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三、强化动物疫病防治

(六)加大优先防治病种防控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实施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科学开展病原学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加快推进马鼻疽马传贫消灭工作。大力强化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优先病种防治,继续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做好免疫效果评价。继续推动种源正向监测净化。统筹做好生猪腹泻等常见多发病防控。

(七)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按照人畜同步、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布病防控工作。开展《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终期评估,推进血吸虫病、包虫病达标验收工作,切实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指导做好奶牛结核病监测净化工作。

(八)防范外来动物疫病。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非洲猪瘟、疯牛病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监测预警,做好技术储备,推进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促进外来动物疫病防控关口外移。

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

(九)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机制建设。制定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细则,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严格按照标准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五、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发展

(十)推进市县两级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积极与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市、县两级职责调整,注重职责交接质量,尽快形成上下贯通的屠宰监管体系。

(十一)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屠宰证章标志管理,健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组织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建立统计信息员队伍,进一步完善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优化统计样本,及时报送统计信息。及时研究屠宰产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预警预判处置行业内存在的各种风险。

六、强化兽医药品和兽医生物制品监管

(十二)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做好兽用疫苗生产、供应以及质量监管工作,完善飞行检查、监督抽检、批签发等监管措施,创新抽样机制,扩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比例。继续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强化检打联动,严厉打击假劣兽药。贯彻实施从重处罚公告,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及时上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继续实施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规范行动,加大违规标签说明书查处力度。完善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

(十三)规范兽药使用管理。贯彻《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

七、加强兽医卫生宣传

(十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建立兽医卫生宣传联络员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搭建现代化宣传平台,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兽医卫生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日常宣传。强化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关切,掌握话语主动权,努力为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营造更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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