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5日讯(记者 王领娣) 滨州博兴谢某在村里设屠宰点,专收病死鸡屠宰加工,并多次将死鸡肉掺杂到未检验的鸡肉中,供货给别人加工烤肠等,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处罚金50万元。 2012年以来,谢某在博兴县某村的病死鸡屠宰点对非法收购的病死鸡进行屠宰加工。2012年6月至7月期间,谢某先后多次从博兴县新盛食品有限公司等食品公司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鸡肉产品“二级胸”,并将自己屠宰的病死鸡掺杂到“二级胸”鸡肉产品中。
2012年年初,李某听说谢某收购病死鸡,与谢某联系后他将自家养鸡棚中的病死鸡卖给谢某,买卖关系一直持续到2012年年底。
谢某在明知山东省莒县食品加工商宋某利用上述产品加工烧烤肠供人类食用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销售给宋某掺杂病死鸡的“二级胸”鸡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销售金额共计248564元,并给宋某出具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宋某介绍,2011年他成立莒县福顺肉制品加工厂,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生产“金梦园”和“鲁达”系列品牌烧烤肠,2012年5月初至2012年7月底,他四次从谢某处购买“二级胸”鸡肉原料,但都没见过面,第三次购买时,谢某去莒县给他送的货。宋某说,从正规厂里出产的“二级胸”鸡肉产品都有明显标志,外包装上写有“二级胸”“人类不能食用”字样,但谢某卖给他的鸡肉产品外包装上什么都没有,每吨便宜1200多元。谢某曾经提供给他两张检疫证明,但实际上所买鸡肉均未经过正规检验检疫的事实。
2013年7月30日,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以谢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日前,滨州中院二审驳回谢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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