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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 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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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1:4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当前,我国农业已经进入从传统农户分散经营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经营体系加快转变的新阶段。为适应农业生产方式的新变化,引导农村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支持机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效,持续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金融支持,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结合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实际需求,突出地方农业发展特色,灵活开展多种形式的探索实践,重在实效。

(二)市场运作。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倾斜,更好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三)政府引导。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合理整合涉农奖补资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有效撬动信贷投入,激发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的内在动力。

(四)风险可控。坚持改善服务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完善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散、转移和共担机制,确保收益有效覆盖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发挥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合力

发挥金融机构各自比较优势,促进形成功能互补、错位竞争、差异安排、分工协作的支持合力。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合作,通过银团贷款、批零结合、业务代理、银保合作、银担合作、银租合作、投贷联动等形式,为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农业发展银行要强化政策性金融服务职能,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要发挥资金、网络、技术、产品和人才优势,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加大县域信贷资源配置力度,重点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涉农大客户的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进一步加强支农服务能力建设,在继续做好农户服务基础上,把符合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要求的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支持重点,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村镇银行要坚持经营的专业化和服务的差异化,强化对农村社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大力发展涉农租赁业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将支持农业机械设备推广、促进农业现代化作为涉农业务重点发展领域,积极创新涉农租赁新产品。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提高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保险保障水平。加强与面向“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探索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方式提高农户资信水平,强化涉农贷款风险保障。积极探索银行信贷和股权投资联动融资模式,着力提高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三、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信贷投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应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服务需要,优化组织架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产品服务,强化激励考核,确保涉农信贷投放持续增长。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做实信息基础。要结合自身特点优化组织架构,下沉服务重心,下放审批权限,提高授信额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的涉农金融服务部门、专业支行或事业部,实现对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化、批量化营销服务。要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理念,不断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顺应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服务需要积极开发贷款业务新品种。要针对不同类型和经营规模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需要,提供差别化的融资方案。依法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农业企业集团。结合各自在资金、风险管理、网络和客户关系上的优势,合理运用银团贷款方式,满足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大额资金需求。围绕地方特色农业,以核心企业为中心,捆绑上下游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户,开发推广订单融资、动产质押、应收账款保理和产商银等多种供应链融资产品。鼓励与农用机械设备生产企业、供销商开展合作,探索以厂商、供销商担保或回购等方式,推进农用机械设备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稳妥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动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新产品,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考核力度,对涉农业务进行专项激励考核,适当提高涉农业务的风险容忍度。

四、强化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重点领域的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支持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持续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效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

在产业项目方面,重点支持农业科技、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包括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片、园艺作物标准园、饲草标准化种植基地、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水产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和深水网箱养殖、种养业良种工程、农作物制种基地、农产品加工专用原料基地、新品种引进示范场、粮棉油糖等生产与加工装备、高效安全肥料、农药研发、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企业“走出去”、农业信息化与应用示范以及各类经营性农业服务项目等。

在农业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支持耕地整理、农田水利、商品粮棉生产基地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包括产粮大县标准农田及配套辅助设施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基础设施建设,优势产区棉花、油料、糖料、饲草、天然橡胶生产基地建设,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高效节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项目,小型水库和除险加固建设等。

在农产品流通领域,重点支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包括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和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项目等。

五、加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积极培育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实行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名录制度,引导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规范运行。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夯实发展基础,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真正成为运作规范、治理完善、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责任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合格承贷主体。

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大力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开展对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定工作,将信用评定结果与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授信结合起来。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正向激励机制,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加快发展。

加强农村信用文化培育。引导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大力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氛围,持续提高信用意识,不断改善信用环境。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打击骗贷和恶意逃债行为,切实保护好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全面落实和用足用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

全面落实和用足用好现有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税收优惠、费用补贴、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和“三农”金融债等各项农村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发挥“小补贴撬动大资金”效应,合理弥补农村金融风险成本,有效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积极性。

统筹发挥好涉农补贴资金的作用,科学整合归并国家及地方补贴,综合运用税收减免、费用补贴、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绩效考核等激励办法,以及探索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或担保基金等形式,撬动加大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资金投入,拓宽农村金融风险分散途径,增强农业吸引商业性资金的能力。

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提高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针对性;对金融机构优化农村服务网络、在服务薄弱地区设立机构网点积极开辟准入绿色通道;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法人机构实施弹性存贷比考核,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有效补充涉农信贷资金来源,加大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信贷投入。

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为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奠定坚实基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完善服务网络和抵押配套措施,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创造条件。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沟通,加强协作,建立常态化的协调沟通与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争取多方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循序渐进原则,研究制定工作推进计划,选择重点农业地区、粮食生产大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其他积极性高、农村金融发展基础好、创新意愿强的县(市)先行实施,将取得的经验逐步推广到全辖其他地区。

                 中国银监会  农业部

                 2014年7月31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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