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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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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7 11:27: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4.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5.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材料(双方供货协议);
6.供货方在有效内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并经该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7.供货方企业营业执照(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8.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包括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和照片);
9.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饲料来源等情况;
10.驯养繁殖场所的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合同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1.资金储备证明(如:银行存款复印件等);
12.如申请单位尚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没有公章),以上材料需要申请单位盖章的,由申请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
13.《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 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的审核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欲从事上述活动单位的申请文件和正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或“国家濒管办ΧΧ办事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贸合同和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进出口目的的书面说明材料;
2.CITES证明或产地证明(进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原出口国CITES部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或相关文件;进口、再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 [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获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还需提交原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出口(再出口)的函件;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书;引进国外种源的,需提交由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引种审批单》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或保健品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中成药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个人携带进出口者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护照、购物凭证。
4.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的必须提供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关于申请该许可必须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核发产地证明书(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审核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书面报告、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核准证申请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名称、法人、地点(附法人证件证明及场所使用证明);
3. 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4.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附法人身份证明);
5.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双方供货协议);
6. 供货方在有效内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并经该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7. 供货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8.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省农林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苏农林[2000]20号、苏财综[2000]130号、苏价费[2000]216号)。
具体标准:国家I级:交易额的8%
国家II级:交易额的6%
附件:江苏省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核准证申请表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办理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的书面报告;注明运输野生动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品种、数量和来源等;
2.从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运输,须提供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3.办理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及加工产品的运输,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核准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4.运输国家Ⅰ级野生动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林业局审批同意书;
5.运输国家Ⅱ级野生动物的,必须提供省林业局审批同意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核发(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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