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内容:
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物动物。
审批条件:
1、《驯养繁殖许可证》。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饮料来源有保证。
2、《经营特许证》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3、《省内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
(1)特许猎捕证;
(2)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4、《狩猎证》
(1)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持枪证或必备的工具;
(3)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可识别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
审批时限: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15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
《经营特许证》由7天缩短为5个工作日。
《省内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1个工作日。
《狩猎证》由5天缩短为1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1款、第23条;关于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第5条。
监管措施:
由市、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或由林业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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