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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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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1 16:2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府字〔2014〕1 号  
为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全面推进“美丽南宁·清 洁乡村”工作,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
定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特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 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南宁市中 心城区区域; 3.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 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城市内河及其支流、邕江(托洲大桥至六律大桥段)两岸 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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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南宁市中 心城向外延伸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向外500 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本通告规定的禁养区范围以外,南宁市境内其他江河两岸 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湖泊、水库的常年水位线或常年洪水淹没线向外延伸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 范围内的区域。 二、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
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
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停或责令搬迁,到2014年底全市
基本实现禁养目标。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除因教学、科研以
及特殊需要饲养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的外,禁止其他
一切畜禽饲养活动。
(二)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
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到2014年底未实现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 发区管委会组织整治,经整治仍未达标的限期关停或搬迁;到2015 年底,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具体划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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