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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男子闹市抢夺警察枪支 致2名警察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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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21:52: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昆明4月27日电 (王艳龙)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27日通报称,该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一名涉嫌抢夺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试图抢夺民警公务配枪,并致一名民警及一名协警轻微伤。目前,该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26日上午9时51分,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春城路派出所巡逻车接110指令:一女子报称在长村被人打伤并抢走一辆电动车,要求民警立即前往处置。

出警民警到达指令地点并找到报警人王某(女,38岁,云南省禄劝县人),王某告知民警自己被打伤并被人抢走电动车一辆。随后,民警驾车带王某回派出所配合调查。车行至长村路与民航路交叉口时,王某突然向民警指认路边一男子是抢走电动车的嫌疑人。民警遂迅速停车传唤该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该男子拒不配合并突然动手袭击警务人员。期间,嫌疑男子还试图抢夺民警公务配枪,并致一名民警及一名协警轻微伤,民警配枪的枪绳被扯断。紧急时刻,民警依法鸣枪示警,并在增援警力的配合下将嫌疑男子制服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嫌疑人包某某(男,41岁,云南省禄劝县人)暴力抗拒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目前,包某某已被刑事拘留,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事实+

抢劫枪支最高可判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梳理过往案例可以发现,类似案件涉案者多被判刑。例如,2013年,四川籍一男子刘相某在民警出警执行公务时,伙同他人殴打出警民警并将民警配枪抢走。最终,刘相某被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刘国某、刘海某犯妨害公务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张某伟、黎某昌犯妨害公务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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