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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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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11:2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商务)局,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总要求,扎实推进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履行和改革创新,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做好2014年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取得长足发展,但生猪屠宰监管同时也进入了攻坚“深水区”,屠宰场点“多、乱、小、散”并存、屠宰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等突出问题和矛盾依然存在。当前又正值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一些地方存在等待、观望、信心不足、部门沟通不畅等情况,生猪屠宰管理有所放松,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等违法行为有反弹趋势,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生猪屠宰管理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二、突出抓好生猪屠宰管理几项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移交,确保省、市、县三级职责调整在今年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完成,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屠宰监管职责调整信息报送,全面、及时、准确地向我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二)加快修订完善屠宰法规标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修订,调整充实全国畜禽屠宰加工标准化委员会工作机构,梳理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强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为重点,尽快形成行政法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提高全国屠宰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各地要按照改革要求和当地屠宰行业发展需求,及时启动屠宰管理地方法规和标准的清理修订工作。
   (三)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巩固商务部、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对申请延期整改和迁建的屠宰厂(场)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复核审查,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对屠宰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要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研究。对新设立的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及本地设置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在职能划转期间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定点屠宰许可。
   (四)严格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督促屠宰企业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屠宰检疫监管,杜绝屠宰病死畜禽。按照国务院食安办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农业部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求,集中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充分发挥已有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
   (五)加强畜禽屠宰信息管理。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及时登陆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补充、更新、完善经审核清理后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更新、确认换证状态,确保系统内企业与已报送企业审核状况一致。按照国家统计局新批准实施的《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加快国家畜禽屠宰统计监测软件平台和硬件系统建设,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功能,进一步提升畜禽屠宰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组织开展屠宰行业重大政策问题调研
    屠宰行业上接养殖环节,下连群众消费和市场流通,结合经济社会转型期的迫切要求,研究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几方面力量推动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组织开展《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和本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提出行业减量提升、规范发展的治本之策和需要扶持引导的政策建议。结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研究从养殖到屠宰兽医卫生“职能归并,全程监管”,提升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水平的有效措施。研究此次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后依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畜禽屠宰监督执法,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设施装备和执法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具体需求,重大问题要主动与编办、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报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四、综合治理推动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继续坚持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媒体公布符合审核清理标准的定点企业名单,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屠宰企业,促进屠宰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畜禽屠宰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建立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肉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提高全社会肉品质量安全意识,培养消费者科学健康的肉品消费理念,为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最终通过清理审核确认的定点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延期整改企业整改情况报我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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