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本市畜牧业生产及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结合实际,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各级政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搞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动员,做到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治指挥部)作为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之一,全面负责本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担任。 2.3.2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治办)设在市农委。负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承办日常具体工作并督促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各区县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3.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市防治指挥部根据市防治办的建议和实际需要,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市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控制需要,可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组织指挥。 2.4专家机构 市防治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机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区县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可根据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 3 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本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信息报告主体 3.2.1.1信息报告单位 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与动物疫病相关的科研院所和实验室;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3.2.1.2信息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基层动物防疫组织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养殖、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2.2 信息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2.3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所在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要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农业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确诊。 3.2.4信息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预警分级与发布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等,将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4.1.1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1.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1.3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相关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 I级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2.1.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有关物资、场所和交通工具等; (5)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6)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4.2.1.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及动物防疫知识的宣教工作。 4.2.1.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3)按规定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 (4)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4.2.1.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2)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3)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II级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建议。由市防治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4.2.2.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市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2.3区县政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3 III级响应 4.2.3.1事发区县政府 区县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程序,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2.2.2事发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县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2.3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IV级响应 事发区县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养殖、运输、经营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响应结束 4.4.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特别严重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批准宣布。 4.4.3严重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4.4.4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批准宣布,并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4.5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置 5.1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2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疫情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 5.4保险 提倡和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灾害工作,鼓励养殖企业、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 5.5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区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队伍保障 市、区县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通信保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特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和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物资保障 市、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物资和工具等。 6.7经费保障 6.7.1各级财政部门为重特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7.2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或销毁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各类必需支出预算。 6.7.3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 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市、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培训 市、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7.3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和区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4奖惩 7.4.1奖励 市、区县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2惩罚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改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市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的重大疫病,且传播迅速,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畜牧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8.1.2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8.1.3疫区:以疫点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8.1.4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