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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水产企业设备管理暂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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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 13:0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结合水产企业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水产企业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设备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各级水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相结合,维护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产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法规、条例和规定;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备属国家所有,管好、用好、维修好、改造好设备,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是水产企业厂长(经理)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

    第六条 水产系统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领导要重视设备管理工作,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水产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应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必须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并设立和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业部水产司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按国务院发布的《设备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主要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主管厅(局)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水产行业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水产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并参加当地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的地区性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水产行业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和业务技术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负责编报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厂长(经理)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对全厂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对企业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在任期内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在经济责任制中,要求实现设备管理的下述指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85%以上;主要生产设备的新度系数不能下降(新度系数很高的企业除外);无重大设备事故。

    (二)协调好生产和维修的关系,组织好设备的计划修理及备件的生产和供应。生产中不允许拼设备。

   (三)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条例和规定,负责审定企业的设备管理与维修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根据企业长远或年度经营的方针、目标,提出对设备动力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负责协调好设备动力部门与其它部门横向关系;保证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的正确使用;组织审定设备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审批费用预算;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设备维护竞赛行动,抓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添置重要生产设备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负责或参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自制设备、新建项目和外购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设备动力部门要参与基建、改(扩)建工程公用设施(风、水、气、电等)的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计划实施后,要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取得经济效益。凡因主观原因造成设备购置和自制中不应有的失误,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责任者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进口设备,设备动力部门必须参与选型的调查和考察。在与外商谈判中,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提出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方面的要求,以及维修备品配件、润滑油品、维修人员培训、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等要求。

    第十四条 设备动力部门要广泛收集设备技术发展、市场信息和有关设备使用的意见,为做好设备选型提供依据。同时,要将新设备使用初期在质量、效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故障情况及改善措施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特别是进口设备必须及时开箱、验收、调试、经一定时间的生产考验,以便在索赔期内或保证期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设备移交生产时必须按照设备移交规定程序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一律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和移交生产。凡未正式移交生产的设备,使用部门一律不得开动使用。

           

第四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办完设备验收手续移交生产时,必须按规定逐台统一编号,在设备上固定好编号标牌,建立设备卡片、台帐和设备档案,要做到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齐全。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翻译入档。每年进行复查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卡相符。

    第十七条 企业要积极推行设备分类管理法,根据设备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和对加工产品质量的影响,结合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设备停机时对生产的损失,购置原值的大小等,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简称重点设备)、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不同的设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方式。重点设备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并可以根据企业生产任务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设备封存。因生产任务不足,设备停机半年及以上应进行封存,并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封存要有明显的标志。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蚀、防潮措施,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所有封存设备都要达到完好设备要求,并列入设备检查范围。凡封存设备停止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对于因工艺调整,产品转产闲置不用的设备,企业应积极进行处理。同时可报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设备的调拨、出租和移装。设备实行有偿调拨、出租,调出设备应按分级处理的要求进行审批;调出设备应随带原有辅机、附件及技术文件。出租设备应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调拨设备所得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企业内车间之间设备的移装,应有设备动力部门统一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设备的报废。企业的生产设备中,凡因严重磨损、腐蚀、老化、致使精度、性能、出力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者;能耗高或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者;发生事故严重损坏者;专用设备因产品工艺变更而不能利用者;对上述设备若无法修复、改造,或虽能修复、改造但经济上不合算的,按规定手续提出申请,经鉴定批准后予以报废。水产企业高精度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和部件已严重磨损、精度丧失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已无法恢复原有性能或精度的,可作降级处理。设备降级使用应由企业组成鉴定小组,进行论证定性,提出鉴定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设备事故。企业的生产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者均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一般、重大和特大三类。

     

    一般事故:设备修理费用在500-1万元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厂供电、 供气、供水中断10-60分钟者,为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设备维修费用达1万元以上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厂供电、 供气、供水中断60分钟以上者,为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设备修复费用达10万元以上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全厂停产2 天以上、车间停产1周以上者,为特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设备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重大或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限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或情况上报主管部门。特大事故的发生和处理结果抄报部水产司。

     

    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处理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按期上报。

     

    事故性的修复工程不应按正常的大修理列入生产计划。

    第二十二条 自制设备经为期6个月的生产验证,能稳定达到产品工艺要求,技术资料准确齐全,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者,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动力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保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一般动力设备、管线安装、改装,须经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审定,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对于起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变配电等重要设备的安装、改装、修理和更新报废,须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各种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统一的表格、工作定额和动力管线竣工图纸。加强各种技术文件、图纸和档案管理,特别是动力管线竣工图纸的管理,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应存放于符合档案管理的资料室中。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信息的积累、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种原始凭证、图表齐全,数据正确。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应有专人负责统计,做到填写整齐、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设备管理维修数据应用微机处理,以提高信息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要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证正常运转。主要生产设备应按照设备磨损变异的规律,进行定期的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统计、分析,并定期考核设备完好率,便于及时和全面掌握设备技术状况,为编制维修计划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进行对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的统计与考核,不断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力求用较少的设备投资,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三十条 主要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在独立使用设备前,应对其进行技术理论教育及实际操作技术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凭证操作。

    第三十一条 操作人员应掌握"三好"、"四会",严格执行使用设备的"四项要求"、"五项纪律"(见附录)。渔船操作人员要做到"三勤"、"四无"、"五不漏"(见附录)。

    第三十二条 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对于多人操作的设备、生产线,必须实行机长制,由机长负责。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单班制设备应有运行记录。渔船、动力设备按有关规定填写记录。

    第三十三条 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严禁精机粗用、超负荷、超规范、拼设备。如遇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或上级强令操作人员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设备时,设备管理部门和各级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并可越级上告,对违章指挥者应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设备日常维护(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制度。

    第三十五条 重点设备要实行点检(日常点检、定期点检)制度,掌握设备状态,逐步采用先进的监测和诊断技术,实行状态监测维修,及早发现异常,做好预防措施。对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变配电等设备,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负荷或预防性试验。

    第三十六条 对关键工序的设备,定期进行几何精度检查,必要时,应进行动态精度检测,及时进行精度调整,做好记录,以保证产品加工质量。

    第三十七条 对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故障停机率、设备可利用率、设备利用率、检修计划、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计划完成情况做好记录统计,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设置润滑站,车间要设润滑点,配备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和润滑工,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润滑设施;建立和健全润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切实做好润滑管理工作和设备的防漏等专项工作,并开展根据油质状态监测换油的科学方法。

     

第六章 设备的检修

    第三十九条 设备的检修要积极采用故障诊断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检修制。逐步改变单纯以时间、周期为基础的检修方式,发展以状态为基础的预防检修方式。

    第四十条 要按照计划预修的要求和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编制设备修理计划。

    第四十一条 设备修理类型一般划分为大修理、项目修理和小修。

    (一)大修

     

    设备的大修理是计划修理工作中工作量最大的一种修理。在大修时,要对被修设备进行全部解体,修理基准件、修复或更换全部磨损件,同时修理、修整电气部分以及外表翻新,从而全面消除设备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

    (二)项目修理

     

    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某些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修理。修理时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以恢复设备精度、性能。

    (三)小修设备的小修理是按定期维修规定的内容或针对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定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企业要制定年、季修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由厂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设备修理计划必须纳入企业各级生产计划下达考核。要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包括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对修理复杂、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要采用网络技术编制修理计划,按计划施工。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组织好维修用备品配件的生产、供应和保管工作,编制合理的备件储备定额,建立备件储备卡;要防止和积极处理积压,加快资金周转,保证经济合理储备。进口设备的备件应高于维修备件供应率的平均水平;对大型、特殊的备件要用专款储备。在有条件的地区,备品配件要逐步向集中储备和地区协作过渡。

    第四十四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以质量管理部门的专职设备检验员为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共同参加。承修部门应对承修设备的质量负责,在保修期三个月内,企业要考核大修理质量返修率指标。大修后的质量要求:恢复规定工作能力,达到原出厂或生产工艺标准,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修理技术文件按要求及时归档;但对下列情况,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制定修理降级标准,区别对待:

    (一)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理的老旧设备,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原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制定具体的大修理质量标准。

    (二)长期用于单一工序加工的通用设备,大修理后与加工工序有关的项目要达到工艺要求,其余项目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降低要求或免检;同时,修理费用定额应相应地减少。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合理使用设备维修费用。企业财务部门应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对车间经费中的设备维护和检修费用下达分配指标,并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对设备大修理费用实行单台核算,做到原始凭证齐全,费用摊派合理。在企业内要统计考核大修理成本、设备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万元产值维修费用、固定资产设备维修费用率。

    第四十六条 要加强设备大修理基金的管理。设备大修理基金是专项基金,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备大修理基金应当按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由企业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掌握使用,以保证大修理的设备及时按计划安排修理;财务部门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结合大修理进行改造的设备,其大修费用可同设备更新改造基金合并使用,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基金等开支的应办理增值。

     

第七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四十七条 设备改造与更新工作是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企业应当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生产发展规划,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设备改造与更新方案的审定。一般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由企业设备动力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设备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凡重要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应由主管设备领导组织以设备动力部门为主,计划、生产、技术、能源、财务、质量、使用等部门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研究改造与更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由设备动力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对设备新度系数低,折旧基金不能满足设备更新与改造的老企业,还应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老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加速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的面貌。

    第五十条 设备更新原则上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更新:

    (一)经过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及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经济上不合算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一条 对被更换(淘汰)的旧设备,应根据技术鉴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处理设备的变价收入,按规定要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报废的压力容器及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准转售其他单位使用。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 部水产司有计划地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产主管厅(局)主持设备管理工作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产主管厅(局)应当重视设备管理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各级主管部门及企业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与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都应当有计划地接受设备管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设备管理、维修的领导工作。培训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五条 要有计划地对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技术文化水平。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奖励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检查评比与奖惩

    第五十六条 农业部定期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并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评选。企业应认真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设备管理创优活动,被评定为各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应对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评出的设备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以推动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八条 维修工作技术复杂,维修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从事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人员待遇、奖励和技术职务晋升等应不低于相应条件的生产人员,设备管理、维修和技术革新等研究项目,应纳入科技成果奖进行评奖。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条 对设备维护不好的车间、班组及人个要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应给予经济惩罚或行政处罚。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水产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由于全民所有制水产企业包含的行业门类较多,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设备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很难完全一致。如船舶等设备的管理可依据本细则的基本内容,制定必要的补充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水产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录

     一、"三好"、"四会"的解释

       (1)管好、用好、维修好。

       (2)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二、使用设备的"五项纪律"解释

       (1)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

       (3)遵守设备交接班制度。

       (4)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

       (5)发现异常,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三、维护设备的"四项要求"解释

       (1)整齐: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道安全完整。

       (2)清洁:设备内外清洁;各滑动面、丝杠、齿条、齿轮等处无油垢、无碰伤,各部分不漏水、不漏油,切屑、垃圾清扫干净。

       (3)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

       (4)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和交接班制度;熟悉设备结构和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四、船员"三勤"、"四无"、五不漏"解释

       (1)勤看、勤听、勤摸。

       (2)无油污、无杂音、无黑烟、无松动。

       (3)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蒸气、氟利昂等)、不漏电、不漏风。

    五、本规定采用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和统计项目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企业全年创净产值总和(万元)/全年设备固定资产平均原值 (万元)×100%

       注:全年设备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2)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台数/主要生产设备总台数×100%

       (3)设备利用率=设备实际开动时间/日历计划开动时间×100%

       注:日历计划开动时间是指全年日历天数减去星期日、法定假日天数,乘上每天开动的班次、小时。

       (4)设备可利用率=制度工作台时-设备修理停用台时/制度工作台时×100%

       注:修理停用台时=预防性计划维修停用台时+故障维修停用台时,即指设备交付 检修之时起(预防性计划维修自生产部门停产交修,故障维修自通知检修),直至修完 交验合格正式投产使用为止的全部停用台时。

       (5)设备新度系数=年末企业全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万元)/年末企业全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6)设备故障停机率=设备故障停机台时/设备实际开动台时+设备故障停机台时×100%

       注:故障停机时包括事故停机台时。

       (7)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实际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内的台数/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计划台数×100%

       (8)设备大修理成本

       每个修理复杂系数大修理平均成本 =全年实际设备大修理的费用(元)/全年实际大修理设备的修理复杂系数之和

        (9)万元产值 维修费用 =全年实际设备大修理费用总额(万元)+全年实际维修费用总额(万元)/企业全年总产值(万元)

        (10)设备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

       每个修理复杂系数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 =全年实际大修理总停歇天数/全年实际完成大修理总的修理复杂系数

       (11)大修理质量反修率(保修期一律按3个月)=保修期内实际返修停歇台时/返修设备实际大修理停歇台时×100%

       (12)主要生产设备事故率=主要生产设备全年发生事故次数/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开动台班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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