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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准许进口奶牛种牛运输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新兴农牧业    时间: 2014-12-1 12:53
标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准许进口奶牛种牛运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做好口蹄疫防控工作,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2月13日、4月8日,我部先后下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A型口蹄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0]第1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奶牛种牛暂停调运措施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0]第47号),要求各地暂停奶牛或种牛调运。鉴于目前我国只允许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乌拉圭三国口蹄疫无疫区进口活牛,且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隔离场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在国内奶牛或种牛暂停调运期间,对于进口奶牛或种牛,货主可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直接运往国内目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奶牛或种牛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期满,经检疫合格后,应沿固定路线,由隔离场直接运往目的地。奶牛或种牛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证后7日内运输完毕,运输时需附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查证验物,确保证物相符。货主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期间中途不卸车,不抛弃病死奶牛或种牛及其排泄物、垫料、饲料等任何可能携带、传播病原的物品。

二、有关省市兽医部门应严格监管,监督并指导做好运输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的消毒工作。

三、进口奶牛或种牛运抵目的地后,目的地所在省兽医部门要加强监管,监督货主对进口奶牛或种牛隔离14天,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对进口奶牛或种牛要及时进行A型口蹄疫抗体监测;同时密切关注进口奶牛或种牛卫生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有关省兽医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检疫监督处 冯梁
联系电话:010-59191430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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