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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渔业颁布新法 期待做大做强 [打印本页]
作者: 三农科技 时间: 2014-11-21 16:01
标题: 广西:渔业颁布新法 期待做大做强
依法治渔兴渔做大做强渔业 ――谈全面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广西是全国渔业重点省区,渔业资源丰富,渔业特色鲜明,拥有海洋生物1175种,具有捕捞价值的鱼虾类50多种。海洋捕捞作业渔场约154万平方公里,其中近海作业海场约30万平方公里,外海作业渔场124万平方公里。
水产养殖也是广西的一大优势,全区可用于发展渔业养殖的水域2184万亩,其中海域滩涂950万亩,内陆水域1234万亩。养殖主要水生动物品种有鱼、虾、蟹、贝、鳖、龟等50多种
渔业颁布新法 期待做大做强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颁布实施后,1989年9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渔业法》地方管理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渔业资源,促进广西渔业发展,维护渔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89年到2009年,全区渔业经济总产值由22.68亿元发展到216.95亿元,水产品总量由25.81万吨发展到262万吨 ,均相当于10年前的10倍左右;渔业总产值占全区大农业总产值的比例由3.89%上升到9.11%,增加5.22个百分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渔业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一些法律规定跟不上渔业发展形势的需要。比如,对渔业资源的掠夺性捕捞加剧;污染日趋严重,受污染的水域面积不断扩大,渔业生态环境逐渐恶化;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监管亟待加强;渔业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不具体,导致执法随意性大等等。2000年、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渔业法》作了两次重要修改。根据《渔业法》的修改内容,结合广西实际,2010年3月31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凝聚了广大渔业工作者的实践成果,凝聚了人民代表、行政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集体智慧,要切实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是依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旨在确定渔业在广西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解决广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渔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等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养殖业管理,完善捕捞业管理制度,加强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调动渔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广西渔产业。
深入学习宣传 营造良好氛围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区渔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是我区渔业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区依法治渔、以法兴渔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近期工作的中心,贯穿到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中去,在全区范围内掀起一个宣传贯彻《办法》的高潮。
首先,要抓好渔业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和行政相对人的学习和培训;同时,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宣传,加深群众对渔业工作的了解,提高全民依法治渔、以法兴渔意识,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争取全社会对贯彻实施《办法》、加快渔业发展的普遍关注和广泛支持。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橱窗、展板、广告牌等载体,采取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了解、熟悉《办法》,自觉遵守《办法》,监督《办法》实施。做到阶段性和长期性结合,制定分年度宣传计划,使《办法》宣传覆盖面不断扩大,影响力逐步深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负起历史使命 确保法律实施
《办法》赋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新的历史使命,我们要提高认识,加强学习,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渔业发展规划,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对渔业发展的支持。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是实现渔业快速、稳定发展的基础。要结合“十二五”计划的制定和北部湾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特别要结合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各地的实际和生态环境、自然承载能力等状况,科学编制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合理确定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本地区渔业发展规划。要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反映,争取更多渔业建设政策和扶持开发资金,为促进我区渔业快速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做出本行业应有的贡献。
二是全面贯彻各项渔业管理制度,保障我区渔业的健康发展。《办法》对水产养殖、捕捞和苗种生产等许可证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了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对申领的办结时限也作了严格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对水产品养殖中使用饲料、药物,捕捞中使用渔具等,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引领我区渔业向生产标准化、规模产业化、产品环保无公害方向发展。
三是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是渔业发展的基础。要加大渔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包括加强人员、资金、装备建设,建立渔业资源与环境监测体系,科学确定鱼类产卵场、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管理措施并切实加强保护,全面加强监督和查处的力度等。对拦河筑坝等影响渔业资源环境的监督管理,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找出一条既不破坏渔业资源,又不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新路子。同时,要注意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衔接,处理好职责范围,切实担负起维护渔业资源环境的重任。
四是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切实做好《办法》的培训工作,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学习班、以会代训、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方法,分期分批对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要将学习、培训纳入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做到“熟悉法律、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要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违法违纪的要坚决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法律水平,使之能真正成为一支特别能战斗的公正严明的执法队伍。要以宣传贯彻《办法》为契机,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及廉政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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